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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业界热议侵犯知产赔偿原则
来源:新华网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1日作者: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多高合适?——业界热议侵犯知产赔偿原则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自今年3月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备受关注,其中焦点之一就是侵权法定赔偿数额多高合适。对此,参加此间召开的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的中外业界人士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对于修改草案规定的赔偿额100万元以下是否合适的问题,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说:“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复杂性,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很难有统一的赔偿标准,主要应该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

  但她指出,尽管我国也有一些侵犯知识产权赔偿额高的案例,但从国际大环境来看,我国规定赔偿额确实偏低。

  我国现行专利法确定的赔偿额上限为100万,商标法确定的赔偿额为最高50万,目前商标法的修改草案拟将这一额度提高到100万,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也进行了同样的调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姜庶伟介绍,目前中国的法律对著作权赔偿依据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权利人的损失数额为依据;二是以侵权人的获利数额为依据;三是法官在法定限额内酌定赔偿数额。法官在判定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的赔偿时需遵循上述顺序,即只有在不能证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赔偿。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介绍,目前90%左右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都在适用法定赔偿,不过这样的情况使得当事人没有主动选择权的。权利人普遍感觉到赔偿远远低于诉讼请求。

  他认为,对于非故意的侵权,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于故意的侵权,适用惩罚性原则。

  实际上,对侵权责任本身的确定更是一个多方力量的博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表示:“在网络环境下,最终是要找到一种平衡,能够兼顾到维护作者利益、产业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双赢的合作模式。”这不仅是要规范一种行为,建构一种方式,而是建立一种合作双赢的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李琛教授则指出,在转型时期,法律不必做出过度回应。如果著作权保护过度严格,会制止传统产业探索新模式的热情。另一方面,法律也不必为了降低互联网企业的义务成本,贸然设置过多的法制许可或强制性的集体管理,“因为这会减少互联网企业与传统版权企业合作谈判的动力,不利于双方探索新的合作模式。面对不现实的未来,法律坚持基本的原则,静观其变,无为而治可能是最好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艳芳介绍,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核心理念就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要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并且保护公共利益。在这个基础上,促进网络服务商和权利人来进行合作,鼓励网络技术的进步,促进商业模式的创新。